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法学教研部原主任 金国坤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衔接,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充分体现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的职责职权及其法律责任,有力保障普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普查数据质量
农业普查是一项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覆盖范围广、普查对象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农业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在普查组织实施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本次《条例》修订,本着“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原则,一是进一步完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的职责。包括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普查对象填报虚假普查数据等规定;增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以及建立健全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等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对于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通过“列举加兜底”方式,全面列举各类普查造假及失察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除进一步强化普查造假的法律责任外,还新增第三十八条专门就普查资料的公布和保存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上述修订,必将有力规范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有力保障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和普查数据质量。
二、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强化现代化调查手段以及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应用和普查数据共享,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全面调查是普查工作的基本方式。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更多元、内容更丰富、工作难度更大、质量要求更高,单纯依靠全面调查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次修订,一是强化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增加“遥感测量”等普查方法,通过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农作物种植用地、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大宗经济作物播种面积、设施农业开展遥感测量,增强普查数据的客观性和精准度,也减少对普查对象的直接面对面调查。二是丰富普查数据来源,增加“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的规定,通过运用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制作翔实的底册清单,有利于开展清查摸底。同时,还特别注重数据共享,增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的规定,以进一步提高普查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普查对象负担。
三、充分体现普查为民原则,在严格信息保护的同时,强化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更好发挥普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用
普查工作离不开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更加注重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是增加了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等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等规定。这些规定严格保护普查对象个体资料,有效减轻普查对象负担,有力维护普查对象合法权益。同时,普查资料是重要公共产品,不仅服务党和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还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学术研究等。《条例》对普查数据公布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旨在更好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总之,《条例》的修订出台,必将更加有力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推进农业强国建设,人民群众也必将从国家发展中取得更多实惠、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