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在贯彻落实统计法实施条例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宁吉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9日公布,8月1日实施。2009年版《统计法》的《条例》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大举措。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依据《统计法》,积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统计事业发展经验,着眼于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明确了许多重大统计规则,对于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条例》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对统计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健全统计法律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张高丽副总理两次到国家统计局指导工作。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推进统计调查制度、机制、方法创新,注重运用互联网、统计云、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条例》将党和国家对统计工作的要求予以法治化,突出了对统计造假作假的防范惩治,突出了统计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突出了统计制度方法的科学统一,突出了统计调查行为的严谨规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近年来统计系统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依法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治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当前统计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计违法现象在个别基层还时有发生,统计基层基础和统计业务基础不够牢固,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所有这些都影响着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统计统一领导能力、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强化统计调查管理、消除统计报表和指标交叉重复、加强统计执纪执法监督、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对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制定和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格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系统管理统计资料,积极认真公布、共享统计数据,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都有制度化的规定,细化了《统计法》有关条款,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实现了统计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基本遵循,能够有力地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条例》颁布实施是总结统计改革开放和法治实践经验、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及时建立了与当时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统计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统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探索,积极改革,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计体制,及时把改革发展成果予以法制化。1983年1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统计法》,这属于比较早颁布的专项法律。随后,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统计改革发展实践取得的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年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统计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的关注越来越多,统计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不畏艰难,奋发作为,勇于实践,积累了许多推进统计事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好经验、好做法。如我们已初步建立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三新”统计调查制度,全力推动实施规上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建立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肃查处统计造假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调查力量不足问题,吉林省实施了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等。《条例》系统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广大统计工作者改革创新的成果,就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统计调查科学性规范性、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减轻统计调查负担、推进统计公开透明、严惩统计违法行为等,提出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措施,使这些行之有效的统计工作成果法制化,保障了好经验、好做法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承,必将有力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已经颁布,确保《条例》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把遵守执行《条例》与贯彻落实《意见》结合起来,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扎实有效的统计保障。
(一)强化统一领导。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条例》就增强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起了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机制。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这就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地位。为贯彻落实好《统计法》《意见》和《条例》,国家统计局近期颁发了一系列统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统计政令的畅通,对于违背统计政令的要严肃查处。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这就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应有至高的地位。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公布、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国家统计标准成为规范、统一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石。统一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这就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调查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各地、各部门要把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作为首要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制的建立。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的规定,督促统一按照要求明确主要领导责任、具体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加快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统一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假责任体系。
(二)坚持独立统计。
独立统计既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的前提,更是统计数据可信的基石。《统计法》和《意见》都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规定。坚持独立设置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目前发现一些地方将县级统计机构并入到其他部门,个别将市级统计机构并入到其他部门,违背了统计法的规定。今后,国家统计局将加大对未独立设立统计机构地区的执法检查力度。坚持独立调查。首先要积极宣传独立调查的规定,特别要向地方领导汇报,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领导讲清楚,确保地方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但不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其次要坚决抵制违规干预,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确保各项调查严格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持独立报告。各级统计机构都要独立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获得的资料,不得在报送前将调查资料送交地方领导或其他部门审核、审查、审定,不得按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意见伪造篡改上报的调查资料。要按照《条例》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规定,积极向调查对象讲明其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权利和义务,推动调查对象坚决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坚持独立监督。按照《条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规定,认真履行严惩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坚决查处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的行为,坚决查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的行为,确保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三)加强科学统计。
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统计法》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科学化。这既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调查负担的必然要求。要按照《统计法》关于建设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为补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的统计调查体系的要求,认真执行《条例》关于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国家有计划地推进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的应用力度,加快行政记录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争取使抽样调查成为经常采用的调查方法、使行政记录成为统计调查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推进统计制度方法的科学化。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加快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2017—2020年)》,印发了《“十三五”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各级统计局、各国家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推进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科学化。没有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科学化,就难以实现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化。《条例》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统计法律制度的空白。要严格按照《条例》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等规定,加快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的流程和规范。今后所有的统计调查项目都要进行论证,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设计既满足需要又科学可行。
(四)严格规范统计。
实现统计活动的规范化,是确保统计调查科学、统计数据可靠的根本要求,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关键环节。严格规范告知事项。统计调查对象只有明确其义务并熟悉填报的指标和要求,才能确保其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通过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进联网直报平台、强化对调查对象培训等方式,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严格规范签署统计资料行为。《条例》规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能有效推动各项统计调查的科学规范,增强组织实施的可控性和严密性。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严格规范统计资料审核过程。全面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原始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这就明确了统计机构和人员对数据审核的法定职责。国家统计局各专业、省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抽查力度,市、县级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要将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作为主要工作职责。这里我要强调一下,任何机构、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借审核名义,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发现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通知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同时,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被泄漏。
(五)依法管理统计。
对统计调查的管理始终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条例》明确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明确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指出统计调查项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获得批准,即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等。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各地要参照制定本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管好部门的统计调查。同时,要加快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改进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资料。要认真执行《条例》有关严格管好统计调查资料的规定,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加快建立国家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严格按照期限保存汇总性统计资料,认真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依法管理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这是人民政府对社会各界的庄严承诺,也是统计工作取得统计调查对象支持配合的基石。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践行好这一承诺。
(六)推进公开统计。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我们一定要在做好统计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全力推进统计公开透明。积极公开统计数据。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数据公布的规定,坚持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坚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加快制定分市、分县数据公布和地方有关部门公布数据的制度,做到除保密的数据外,应公开的数据都向社会公开。只有把上述规定落实到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之中,才能确保这一规定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积极公开统计制度方法。《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统计资料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统计数据修订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各级统计机构、各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力度,确保《条例》上述规定落到实处。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推进统计数据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一直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个“短板”,《统计法》虽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但这一机制一直未形成。《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这就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落实这些机制是各级统计机构和各个部门的共同使命,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将信息共享的要求纳入到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中,这样才能使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具有强有力的手段保障。
三、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涉及的面也很广,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当前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一)领导要强。
统计法治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任领导小组组长,定期研究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大问题,对统计法治建设做出部署。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重点内容,“一把手”务必亲自部署,强力推动,在当地主流媒体发表贯彻《条例》的署名文章,亲自到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条例》的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领导班子成员务必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执行,通读《条例》,熟记《条例》与所分管工作相关的内容,在专业会议上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条例》在分管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为《条例》的贯彻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加强统计法治力量,提高统计法治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增强统计法治权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好《条例》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二)学习要透。
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内容,牢记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是对统计工作者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有组织地推动《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要将学习《条例》纳入统计系统“两学一做”重要内容,将遵守《条例》作为检验统计机构“两学一做”效果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条例》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在认真自学的基础上,集中学习研讨。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的培训,通过专家讲解、专业培训、组织收看视频、座谈研讨等方式,确保每一位统计人员都接受过《条例》的培训,把培训做到家、做到位。广大统计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结合岗位职责,通读《条例》,研读重点内容,保证自学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三)立法要全。
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照《意见》有关规定,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这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厚爱。要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出台《民间统计调查条例》,进一步完善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意见》和《条例》,国家统计局最近颁布了4项统计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统计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及其《条例》和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统计政令,积极推动完善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实现统计法律制度对统计工作的全覆盖。
(四)普法要广。
统计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其内容能否为全社会所知晓、所遵守。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宣传《条例》、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将《条例》列入地方的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把《条例》纳入对调查对象的培训中。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编印领导干部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职责和义务的小册子并发送本级所有领导干部,组织完成对地方分管统计工作领导的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确保领导干部重视、支持统计工作而不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广告屏等媒体作用,通过座谈会、讲座、征文、知识竞赛、展览、以案说法等方式,发放宣传用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开展有奖问答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重点阐述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重要性,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配合统计调查、积极使用统计调查成果。各级统计机构都要在有关统计网站、报刊开辟专栏进行宣传解读,扩大《条例》的影响。
(五)执法要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衡量《条例》是否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统计局不断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法治支撑。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并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和统计造假行为,严肃查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今后,凡是统计造假、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违背国家统计政令的典型案件和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都将直接立案查处或者直接核查;凡是其他统计造假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违背国家统计政令案件,都由省级统计机构直接立案查处或者直接核查。要严格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规定,做好案件和处分处理建议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理。
(六)责任要实。
各级统计机构都要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专业、各岗位在落实《条例》中的责任,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统计调查业务中,融会到岗位职责里,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内设各单位和下级统计机构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认真履职的重要内容。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予以督查,确保《条例》得到严格遵守执行。今年年底各地在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统计工作时,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重点报告。
同志们,贯彻落实《条例》对统计事业发展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定不移地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奋发作为,辛勤奉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