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算,2024年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为14089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0.5%。
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内部构成看,数字技术应用业增加值为61928亿元,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比重最高,为44.0%;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为48145亿元,所占比重为34.2%;数字要素驱动业增加值为26519亿元,所占比重为18.8%;数字产品服务业增加值为4298亿元,所占比重为3.1%。
2024年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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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名称 |
增加值(亿元) |
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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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
14089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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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制造业 |
48145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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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服务业 |
4298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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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应用业 |
61928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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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要素驱动业 |
26519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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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数据分项合计与总计不等,是由于数据舍入误差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 ||
附注:
1.指标解释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指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核算分类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为基础,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四个大类,对应126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和资料来源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