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2006/07/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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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①②③

 

建设部

 

  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5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3.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5.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5.48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0.94%、27.49%和21.57%。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④⑤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2005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28.00

中部地区

23.90

西部地区

25.24

北京

32.86

山西

24.79

内蒙古

22.96

天津

24.97

吉林

22.46

广西

25.23

河北

26.04

黑龙江

22.03

重庆

30.68

辽宁

21.96

安徽

22.56

四川

27.48

上海

33.07

江西

25.58

贵州

20.40

江苏

27.95

河南

23.40

云南

28.59

浙江

34.80

湖北

24.99

西藏

20.86

福建

32.28

湖南

26.00

陕西

23.40

山东

26.47

 

 

甘肃

23.28

广东

26.46

 

 

青海

22.00

海南

24.18

 

 

宁夏

23.90

 

 

 

 

新疆

22.22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6.84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0.6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3.9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5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58%、78.97%和78.38%。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未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等)的建筑面积之和。

 

  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口径一致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

 

  ⑤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户数

 

  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数。

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①②③

 

建设部

 

  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5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3.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5.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5.48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0.94%、27.49%和21.57%。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④⑤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2005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28.00

中部地区

23.90

西部地区

25.24

北京

32.86

山西

24.79

内蒙古

22.96

天津

24.97

吉林

22.46

广西

25.23

河北

26.04

黑龙江

22.03

重庆

30.68

辽宁

21.96

安徽

22.56

四川

27.48

上海

33.07

江西

25.58

贵州

20.40

江苏

27.95

河南

23.40

云南

28.59

浙江

34.80

湖北

24.99

西藏

20.86

福建

32.28

湖南

26.00

陕西

23.40

山东

26.47

 

 

甘肃

23.28

广东

26.46

 

 

青海

22.00

海南

24.18

 

 

宁夏

23.90

 

 

 

 

新疆

22.22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6.84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0.6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3.9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5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58%、78.97%和78.38%。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未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等)的建筑面积之和。

 

  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口径一致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

 

  ⑤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户数

 

  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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