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2002/11/2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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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泰州市统计局  泰州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11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1996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市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注一)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注二)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注三)。经过全市近4000名普查人员对1977个小区的实地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其普查结果已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我市共有各类法人单位24500个,比1996年增长22.8%,产业活动单位28997个,比1996年增长11.6%;个体工商户13.49万个,比1996年增长78.7%。

  全市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17194个,比1996年增长45.9%;事业法人单位3138个,减少7.7%;机关法人单位637个,减少33.7%;社会团体法人513个,增加近2.5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村委会)1915个,减少49.3%;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单位1103个,增加1.5倍。

表一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情况

2001年单位数

(个)

1996年单位数

(个)

增减

+-%

一、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其他法人

二、个体工商户

24500

17194

3138

637

513

3018

134917

19947

11787

3401

961

150

3648

75518

22.8

45.9

-7.7

-33.7

242.0

-17.3

78.7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2001年末,市区拥有法人单位5083个,个体工商户2.22万个,分别占全市的20.7%和16.4%;其他四个市的法人单位19417个,个体工商户11.27万个,占全市的79.3%和83.6%。

表二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情况

法人单位

个体工商业户

绝对数(个)

比重(%)

绝对数(个)

比重(%)

海陵区

高港区

兴化市

靖江市

泰兴市

姜堰市

24500

5083

3313

1770

5675

4265

5216

4261

100.0

20.7

13.5

7.2

23.2

17.4

21.3

17.4

134917

22185

14073

8112

33319

21596

28537

29280

100.0

16.4

10.4

6.0

24.7

16.0

21.2

21.7

  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实有从业人员100.53万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26.16万人。

  二、行业分布状况

  从国民经济行业的门类分布看,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1191个,比1996年增长43.6%,所占比重由1996年的39.1%上升为45.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单位3521个,比1996年增长32.5%,所占比重由13.3%上升为14.4%;社会服务业单位1285个,增长两倍多,比重由2.1%上升为5.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2634个,增长96.9%,比重由6.7%上升为10.7%;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3065个,减少39.4%,比重由25.4%下降为12.5%。

  在各类法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中,从事制造业的48.03万人,占47.8%;建筑业23.18万人,占23.1%;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及社会服务业9.57万人,占9.5%;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7.51万人,占7.5%;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63万人,占4.6%。

表三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行业(门类)

单位数

(个)

比重

%

从业人员

(人)

比重

%

总计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其他行业

24500

601

1

11191

174

612

114

445

3521

82

243

1285

1349

1285

201

3065

331

100.0

2.5

0.0

45.7

0.7

2.5

0.5

1.8

14.4

0.3

1.0

5.2

5.5

5.2

0.8

12.5

1.4

1005268

10607

54

480332

7129

231845

2618

26085

74632

15322

5989

21052

24651

50490

3059

46328

5075

100.0

1.0

0.0

47.8

0.7

23.1

0.3

2.6

7.4

1.5

0.6

2.1

2.5

5.0

0.3

4.6

0.5

  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内容看,2001年末全市从事工业的个体户1.83万个,占13.6%;交通运输业个体户1.58万个,占11.7%;批发、零售贸易业个体户7.13万个,占52.8%;餐饮业个体户0.79万个,占5.8%;社会服务业个体户1.99万个,占14.8%。

  全市个体户从业人员中,从事个体工业的人员6.54万人,占总量的25.0%;个体运输业的人员2.45万人,占9.4%;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人员11.00万人,占42.0%;个体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的人员5.48万人,占21.0%。

表四 按经营活动内容分组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情况

经营性质

单位数

(万个)

比重

%

人业人员

(万人)

比重

%

总计

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批发、零售贸易业

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其他

13.49

1.83

0.08

1.58

7.13

0.79

1.99

0.09

100.0

13.6

0.6

11.7

52.8

5.8

14.8

0.7

26.16

6.54

0.50

2.45

11.00

2.08

3.40

0.19

100.0

25.0

1.9

9.4

42.0

8.0

13.0

0.7

  三、企业所有制结构

  从企业法人的实收资本构成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占29.5%,集体资本占21.5%,个人资本占24.3%,港澳台及外商资本占9.9%,其他资本占14.8%。

  从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占28.4%,私营企业占55.6%,股份制企业占11.9%,外商投资企业占0.8%,港澳台投资企业占1.2%。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企业占43.9%,私营企业占24.1%,股份制企业占25.0%,外商投资企业占2.3%,港澳台投资企业占3.2%。

表五 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人

(个)

比重

%

从业人员

(人)

比重

%

总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

17194

1020

3861

9565

132

2048

144

203

221

100.0

5.9

22.5

55.6

0.8

11.9

0.8

1.2

1.3

860621

108469

269338

207170

8119

215033

19953

27759

4780

100.0

12.6

31.3

24.1

0.9

25.0

2.3

3.2

0.6

  从国有及国有控股情况看,2001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占全部企业法人的7.0%,其资本金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33.5%和26.8%。分行业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在制造业中分别为14.7%和17.6%;在交通运输业中分别为50.1%和30.1%;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中分别为93.0%和92.9%;在金融、保险业中分别为60.1%和83.9%;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分别为26.7%和33.4%。

  四、企业规模结构

  从企业从业人员规模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中,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14404个,占83.8%;50~200人的1963个,占11.4%;200~1000人的722个,占4.2%;1000人以上的105个,占0.6%。

表六 按从业人员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7人以下

8—19

20—49

50—99人

100199人

200499人

500999人

10004999人

5000人以上

17194

4195

6888

3321

1239

724

550

172

101

4

100.0

24.4

40.1

19.3

7.2

4.2

3.2

1.0

0.6

0.0

  从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看,2001年末全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974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56.7%;100~500万元的5276个,占30.7%;500~5000万元的1832个,占10.6%;5000万元以上的337个,占2.0%。

表七 按营业收入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以上

17194

7205

2544

5276

762

1070

193

144

100.0

41.9

14.8

30.7

4.4

6.2

1.1

0.9

  从企业资产规模看,2001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1163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67.6%;50~1000万元的4946个,占28.7%;1000~5000万元的475个,占2.8%;5000万元以上的143个,占0.9%。

表八 按资产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以上

17194

11630

2013

2427

506

475

80

63

100.0

67.6

11.7

14.1

2.9

2.8

0.5

0.4

  五、普查数据质量

  经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我市法人单位漏报率为1.11‰,指标差错率为0.83‰,数据质量符合普查技术要求,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注一: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注二: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资料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附属于法人单位。
  注三: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或者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

 

泰州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泰州市统计局  泰州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11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1996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市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注一)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注二)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注三)。经过全市近4000名普查人员对1977个小区的实地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其普查结果已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我市共有各类法人单位24500个,比1996年增长22.8%,产业活动单位28997个,比1996年增长11.6%;个体工商户13.49万个,比1996年增长78.7%。

  全市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17194个,比1996年增长45.9%;事业法人单位3138个,减少7.7%;机关法人单位637个,减少33.7%;社会团体法人513个,增加近2.5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村委会)1915个,减少49.3%;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单位1103个,增加1.5倍。

表一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情况

2001年单位数

(个)

1996年单位数

(个)

增减

+-%

一、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其他法人

二、个体工商户

24500

17194

3138

637

513

3018

134917

19947

11787

3401

961

150

3648

75518

22.8

45.9

-7.7

-33.7

242.0

-17.3

78.7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2001年末,市区拥有法人单位5083个,个体工商户2.22万个,分别占全市的20.7%和16.4%;其他四个市的法人单位19417个,个体工商户11.27万个,占全市的79.3%和83.6%。

表二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情况

法人单位

个体工商业户

绝对数(个)

比重(%)

绝对数(个)

比重(%)

海陵区

高港区

兴化市

靖江市

泰兴市

姜堰市

24500

5083

3313

1770

5675

4265

5216

4261

100.0

20.7

13.5

7.2

23.2

17.4

21.3

17.4

134917

22185

14073

8112

33319

21596

28537

29280

100.0

16.4

10.4

6.0

24.7

16.0

21.2

21.7

  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实有从业人员100.53万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26.16万人。

  二、行业分布状况

  从国民经济行业的门类分布看,2001年末全市各类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1191个,比1996年增长43.6%,所占比重由1996年的39.1%上升为45.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单位3521个,比1996年增长32.5%,所占比重由13.3%上升为14.4%;社会服务业单位1285个,增长两倍多,比重由2.1%上升为5.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2634个,增长96.9%,比重由6.7%上升为10.7%;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3065个,减少39.4%,比重由25.4%下降为12.5%。

  在各类法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中,从事制造业的48.03万人,占47.8%;建筑业23.18万人,占23.1%;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及社会服务业9.57万人,占9.5%;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与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7.51万人,占7.5%;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63万人,占4.6%。

表三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行业(门类)

单位数

(个)

比重

%

从业人员

(人)

比重

%

总计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其他行业

24500

601

1

11191

174

612

114

445

3521

82

243

1285

1349

1285

201

3065

331

100.0

2.5

0.0

45.7

0.7

2.5

0.5

1.8

14.4

0.3

1.0

5.2

5.5

5.2

0.8

12.5

1.4

1005268

10607

54

480332

7129

231845

2618

26085

74632

15322

5989

21052

24651

50490

3059

46328

5075

100.0

1.0

0.0

47.8

0.7

23.1

0.3

2.6

7.4

1.5

0.6

2.1

2.5

5.0

0.3

4.6

0.5

  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内容看,2001年末全市从事工业的个体户1.83万个,占13.6%;交通运输业个体户1.58万个,占11.7%;批发、零售贸易业个体户7.13万个,占52.8%;餐饮业个体户0.79万个,占5.8%;社会服务业个体户1.99万个,占14.8%。

  全市个体户从业人员中,从事个体工业的人员6.54万人,占总量的25.0%;个体运输业的人员2.45万人,占9.4%;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人员11.00万人,占42.0%;个体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的人员5.48万人,占21.0%。

表四 按经营活动内容分组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情况

经营性质

单位数

(万个)

比重

%

人业人员

(万人)

比重

%

总计

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批发、零售贸易业

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其他

13.49

1.83

0.08

1.58

7.13

0.79

1.99

0.09

100.0

13.6

0.6

11.7

52.8

5.8

14.8

0.7

26.16

6.54

0.50

2.45

11.00

2.08

3.40

0.19

100.0

25.0

1.9

9.4

42.0

8.0

13.0

0.7

  三、企业所有制结构

  从企业法人的实收资本构成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占29.5%,集体资本占21.5%,个人资本占24.3%,港澳台及外商资本占9.9%,其他资本占14.8%。

  从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占28.4%,私营企业占55.6%,股份制企业占11.9%,外商投资企业占0.8%,港澳台投资企业占1.2%。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企业占43.9%,私营企业占24.1%,股份制企业占25.0%,外商投资企业占2.3%,港澳台投资企业占3.2%。

表五 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人

(个)

比重

%

从业人员

(人)

比重

%

总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

17194

1020

3861

9565

132

2048

144

203

221

100.0

5.9

22.5

55.6

0.8

11.9

0.8

1.2

1.3

860621

108469

269338

207170

8119

215033

19953

27759

4780

100.0

12.6

31.3

24.1

0.9

25.0

2.3

3.2

0.6

  从国有及国有控股情况看,2001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占全部企业法人的7.0%,其资本金及年营业收入分别占33.5%和26.8%。分行业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金和年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在制造业中分别为14.7%和17.6%;在交通运输业中分别为50.1%和30.1%;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中分别为93.0%和92.9%;在金融、保险业中分别为60.1%和83.9%;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分别为26.7%和33.4%。

  四、企业规模结构

  从企业从业人员规模看,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中,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14404个,占83.8%;50~200人的1963个,占11.4%;200~1000人的722个,占4.2%;1000人以上的105个,占0.6%。

表六 按从业人员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7人以下

8—19

20—49

50—99人

100199人

200499人

500999人

10004999人

5000人以上

17194

4195

6888

3321

1239

724

550

172

101

4

100.0

24.4

40.1

19.3

7.2

4.2

3.2

1.0

0.6

0.0

  从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看,2001年末全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974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56.7%;100~500万元的5276个,占30.7%;500~5000万元的1832个,占10.6%;5000万元以上的337个,占2.0%。

表七 按营业收入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以上

17194

7205

2544

5276

762

1070

193

144

100.0

41.9

14.8

30.7

4.4

6.2

1.1

0.9

  从企业资产规模看,2001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1163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67.6%;50~1000万元的4946个,占28.7%;1000~5000万元的475个,占2.8%;5000万元以上的143个,占0.9%。

表八 按资产规模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情况

项目

单位数(个)

比重(%

总计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以上

17194

11630

2013

2427

506

475

80

63

100.0

67.6

11.7

14.1

2.9

2.8

0.5

0.4

  五、普查数据质量

  经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我市法人单位漏报率为1.11‰,指标差错率为0.83‰,数据质量符合普查技术要求,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注一: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注二: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资料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附属于法人单位。
  注三: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或者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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