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2015/10/2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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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11015  国统办函〔20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已批准使用。现将《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

 

  为规范“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志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标志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三、标志使用规范

 

  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另行印发)规定的规范。

 

  四、标志使用范围

 

  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第二款规定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标志:

 

  (一)办公类

 

  统计调查证、统计执法证;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信封(党政机关内部交换信封除外);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建筑物

 

  五、标志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凡本规定以外的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志,或在《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

 

  六、附则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11015  国统办函〔20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已批准使用。现将《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

 

  为规范“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志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标志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三、标志使用规范

 

  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另行印发)规定的规范。

 

  四、标志使用范围

 

  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第二款规定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

 

  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标志:

 

  (一)办公类

 

  统计调查证、统计执法证;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信封(党政机关内部交换信封除外);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建筑物

 

  五、标志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凡本规定以外的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志,或在《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

 

  六、附则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