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改革试点报表制度

2023/02/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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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推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科学反映农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农业管理服务提供依据,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相关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试行制度。

 

  二、调查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新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经营主体主要产品产量及产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相关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范围:杭州、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的相关县(市、区)。

 

  调查对象:全部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本调查工作由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共同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统计局、农业农村局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将报表统一布置到乡(镇、街道),农业统计人员会同农业业务人员共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认真做好年报和定期报表数据审核、上报、验收工作。根据《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国统字〔2019103 号)有关要求,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归口管理,基层定报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负责,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县级统计局负责。本制度采集的所有畜牧业生产数据按基础台账管理,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队系统内部使用,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拥有查看和审核权限。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供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内部使用,暂不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推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科学反映农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农业管理服务提供依据,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相关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试行制度。

 

  二、调查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新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经营主体主要产品产量及产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相关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范围:杭州、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的相关县(市、区)。

 

  调查对象:全部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本调查工作由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共同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统计局、农业农村局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必须按照制度要求,将报表统一布置到乡(镇、街道),农业统计人员会同农业业务人员共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认真做好年报和定期报表数据审核、上报、验收工作。根据《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国统字〔2019103 号)有关要求,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归口管理,基层定报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负责,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县级统计局负责。本制度采集的所有畜牧业生产数据按基础台账管理,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队系统内部使用,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拥有查看和审核权限。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供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内部使用,暂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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