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目的。收集、汇总开发区发展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开发区,统计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企业(不含托管、代管乡镇)。
三、统计内容。本制度主要监测云南省各类开发区综合发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开发水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四、资料来源。本制度指标数据按照“利用现有统计资料、不重不漏”的原则,取自统计系统、相关部门(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云南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开放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企业二氧化碳、废水排放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表》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收集、填报,所在地县(市、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助提供数据和支撑材料。其中“营业收入”指标,园区内“四上”企业取自联网直报平台101表数据,“四下”企业取自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销售额”。
(二)《云南省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表》《云南省开发区工业生产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云南省开发区企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建筑业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重点产业链发展情况表》取自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三)《云南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综合保税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发展情况表》由各类开发区基层年报汇总。《云南省州(市)地区生产总值》《云南省各类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云南省开发区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由省统计局填报,《云南省州(市)税收收入情况表》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填报,《云南省州(市)进出口总额情况表》由昆明海关填报,《云南省州(市)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情况表》由云南省商务厅填报。
五、报送时间、方式及要求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职能职责,加强对各开发区统计监督、业务指导。
(一)《云南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开放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企业二氧化碳、废水排放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情况表》由各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统计联网平台直报,各开发区可根据此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向辖区内各基层单位制发基层报表。
所在州(市)、县(市、区)统计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开发区数据质量评审制度,严格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确保开发区数据与支撑材料的一致性,支撑材料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留存。
上报时间:每年5月底前上报。
上报方式:联网直报
(二)《云南省州(市)税收收入情况表》《云南省州(市)进出口总额情况表》《云南省州(市)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情况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商务厅填报。
上报时间:每年5月底前上报。
上报方式:通过邮件报送
(三)《云南省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表》《云南省开发区工业生产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重点产业链发展情况表》由统计部门填报、审核。
上报时间:每月度后18日或30日前上报。
上报方式:电子邮件。
(四)《云南省开发区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云南省开发区建筑业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表》《云南省州(市)地区生产总值》《云南省园区生产总值》由统计部门填报、审核。
上报时间:每季度后30日前上报。
上报方式:电子邮件。
(五)《云南省开发区企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表》《云南省开发区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由统计部门填报、审核。
上报时间:《云南省开发区企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表》每年5月底前上报;《云南省开发区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每年6月底前上报。
上报方式:电子邮件。
(六)《云南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情况表》《云南省综合保税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发展情况表》由各类开发区基层年报汇总,汇总工作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
上报时间:6月底前。
上报方式:电子邮件。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主要由本部门或相关部门内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