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地反映新疆景区(景点)领域中各种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情况,为新疆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包括3A级及以下景区(景点)主要情况、4A、5A级景区(景点)经营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所有的3A级及以下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或部门、辖区内所有的4A、5A级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或部门。范围:全区各地、州、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4A、5A级景区(景点)法人单位实行全数调查;对3A级以下景区(景点)法人单位实行全数调查。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对景区(景点)法人单位实行全数调查。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组织,各地州市、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六、数据发布
每月定期向党政领导提供月度监测分析数据,年度主要数据在年度新闻发布会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