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走深走实,提高整体文明创建水平,受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天津市各区开展天津市文明城区创建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检验各区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成果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对象及范围
文明城区(含文明村镇)评估拟分两次开展,每次评估的范围为天津市全部16个区。问卷调查对象为各区18-65周岁的常住居民。
三、评估内容及方法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创建指标体系》的规定,围绕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两个方面实施评估。
1.实地考察。
对每个区各个类型的评估点位进行现场考察或查看监控录像、听取或调取电话录音,每个区考察点位约60个。
2.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先按照随机等距抽样的方法从各区上报的社区名单中抽取调查社区,然后按随机原则在抽中的社区中抽选常住居民作答。每个区平均每次共抽选400个常住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城区居民300份,每区抽选5个村,每个村抽选10户,每区抽选2个镇,每个镇抽选25人,合计400份。
四、组织实施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拟委托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组织实施。评估方案和调查问卷由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制定,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程序编制、数据录入、汇总和分析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
五、数据发布
调查数据经汇总整理后提供给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向被评估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