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评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走深走实,提高整体文明创建水平,受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委托,拟对天津市各区开展天津市文明城区创建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检验各区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成果的重要依据。
二、测评对象及范围
文明城区(含文明村镇)测评拟分三次开展:第一次测评7个全国文明城区提名城区;第二次测评5个全国文明城区和7个全国文明城区提名城区;第三次测评天津市全部16个区。问卷调查对象为有关测评区18-65周岁的常住居民。
文明校园测评:对天津市全国文明校园、全国文明校园创建校园的学校进行测评。
三、测评内容及方法
(一)文明城区(含文明村镇)测评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全国文明村镇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的规定,围绕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三个方面实施测评。
(二)文明校园测评
依据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指标体系(2023年版)》和天津市文明办、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围绕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三个方面实施测评。
四、组织实施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拟委托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组织实施。测评方案和调查问卷由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制定,测评培训、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程序编制、数据录入、汇总和分析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
五、数据发布
调查数据经汇总整理后提供给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向被测评城区及相关单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