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领域基本信息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2022/01/1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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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动态地掌握建设领域统计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建设领域统计范围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同时更好发挥各有关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的作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优化统计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办综合字〔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发改投〔2008〕0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地方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信息、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名录信息、房屋交易信息和市政建设投资信息等。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主要涉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房屋管理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组织实施。各填报单位根据掌握的有关行政记录和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审核后,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汇总的数据,由上海市统计局内部管理使用。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动态地掌握建设领域统计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建设领域统计范围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同时更好发挥各有关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的作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优化统计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办综合字〔2018〕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发改投〔2008〕0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地方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信息、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名录信息、房屋交易信息和市政建设投资信息等。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主要涉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房屋管理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组织实施。各填报单位根据掌握的有关行政记录和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审核后,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汇总的数据,由上海市统计局内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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