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地反映山东服务业的发展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服务业各行业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的资产、主要业务活动收支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山东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等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组织方式,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六、数据发布
统计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服务业增加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