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地反映山东服务业的发展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服务业各行业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的资产、主要业务活动收支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山东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等调查方法。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报表的方法,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对个别行业辅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作为补充。
五、组织方式
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组织方式,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省级各有关厅(局)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公司应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六、数据发布
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服务业增加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