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关于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据系以及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定期分领域开展公共服务发展情况监测评估等要求,规范、及时、完整地采集有关部门的综合统计数,顺利开展宁夏公共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本方案主要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以及文体服务保障等九个领域的公共服务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对象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文物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宣传部、残疾人联合会等19个部门。
四、调查方法
各有关部门按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综合资料。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收集,审核、汇总、发布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度》要求,按时上报数据。自治区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负责汇总、整理有关资料,撰写分析报告。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的数据、撰写的监测统计报告仅供地方党委、政府参考使用,不对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