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

2021/08/1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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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摸清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持续推进我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二、调查内容

 

  开展全区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按照我区2021年编表工作计划,自治区本级、各盟市、部分旗县(区)(共22个)继续编制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告年份滞后一年,即2021年编表填报2020年数据。此外,各盟市暂不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存量及变动表》,22个旗县(区)暂不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及《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

 

  四、调查方法

 

  编制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账户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如有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应当优先采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加大统计监测频率,增加监测点,必要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和标准开展补充性调查。同一指标有不同数据来源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真评估、比较和选择,确定数据来源。

 

  五、组织方式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制度,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农牧部门负责)、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水资源资产账户(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的有关表格。

 

  六、数据发布

 

  《内蒙古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仍处于试行阶段,自治区、各盟市和部分旗县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数据暂不向公众公开,仅供统计部门内部使用。

  一、调查目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摸清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持续推进我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二、调查内容

 

  开展全区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按照我区2021年编表工作计划,自治区本级、各盟市、部分旗县(区)(共22个)继续编制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告年份滞后一年,即2021年编表填报2020年数据。此外,各盟市暂不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存量及变动表》,22个旗县(区)暂不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及《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

 

  四、调查方法

 

  编制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林木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账户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如有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应当优先采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加大统计监测频率,增加监测点,必要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和标准开展补充性调查。同一指标有不同数据来源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真评估、比较和选择,确定数据来源。

 

  五、组织方式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制度,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农牧部门负责)、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木资源资产账户(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水资源资产账户(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的有关表格。

 

  六、数据发布

 

  《内蒙古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仍处于试行阶段,自治区、各盟市和部分旗县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数据暂不向公众公开,仅供统计部门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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