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进一步促进辽宁文明指数建设水平,推动辽宁全域范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把文明指数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工作任务,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全省41个县(市)。
三、调查内容
按照《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测评要求(2023年版)》,细化量化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乡风、文明上网等方面内容。
四、调查方法
采取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
五、组织方式
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委托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组织实施。
六、数据发布
交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使用,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不对外公布调查数据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