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辽宁省文明办)决定在全省2个副省级城市、12个地级市、41个县级市(县)开展辽宁省文明城市测评调查工作。测评结果将作为辽宁省文明办检验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果的重要依据。
二、调查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的全部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全省2个副省级城市、12个地级市、41个县级市(县)。
四、调查方法
采取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
五、组织方式
辽宁省文明办委托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组织实施。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由辽宁省文明办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共同研究确定。测评培训、现场调查、编制数据处理程序、调查数据录入及汇总、提交测评报告由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
六、数据发布
交辽宁省文明办使用,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不对外公布调查数据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