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江西省数字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数字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总产出情况、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等与数字产业相关的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在内的全口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其中,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界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关于“四上”企业界定标准;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单位是指未达到“四上”企业界定标准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依据《江西省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开展全面调查。部门统计数据采用重点调查方法,对涉及数字经济的重点单位进行数据收集。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局各有关处室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仍在试行阶段,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仍不完善,数据暂不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