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字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2021/03/1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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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江西省数字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数字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总产出情况、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等与数字产业相关的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在内的全口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其中,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界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关于“四上”企业界定标准;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单位是指未达到“四上”企业界定标准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依据《江西省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开展全面调查部门统计数据采用重点调查方法,对涉及数字经济的重点单位进行数据收集。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局各有关处室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仍在试行阶段,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仍不完善,数据暂不对外发布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江西省数字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数字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总产出情况、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等与数字产业相关的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在内的全口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其中,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界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关于“四上”企业界定标准;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单位是指未达到“四上”企业界定标准的数字产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单位,依据《江西省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开展全面调查部门统计数据采用重点调查方法,对涉及数字经济的重点单位进行数据收集。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局各有关处室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仍在试行阶段,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仍不完善,数据暂不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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