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湖南调查总队拟开展2021年湖南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一、调查目的
按照省文明办要求,通过对被测评城市的实地测评和民意调查,及时了解和指出被测评的城市文明创建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社会各界对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度,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
二、调查内容
依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结合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重点工作开展测评。地级城市主要测评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等12类测评项目;县级城市主要测评内容包括理想信念建设、乡风文明建设、经济民生建设、社会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长效常态机制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8类测评项目。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根据省文明办的要求,湖南调查总队将组织测评队伍对全省10个全国文明城市、18个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57个省级文明城市、15个新参评城市共100个城市(详见附件1)进行测评。
四、调查方法
主要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两种方法进行。
(一)问卷调查。
采取入户访问的方式。调查对象为18-65周岁且居住在本地半年以上的市民;在每个城市城区范围内,随机抽选居民进行访问,样本量为地级市100户,县(市区)80户。共调查8280户。
(二)实地考察。
根据实地考察操作要求,以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测评体系内容如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主要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和街道社区进行实地抽察。
五、组织方式
本次调查从随机抽样、调查员抽选、调查培训、实地调查、督导巡查、数据录入、汇总、测评报告撰写等各个环节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统一组织实施。综合考虑测评工作量和测评人员在每个测评城市(区)的工作时间,根据回避原则和工作需要,总队组成24个测评工作组共计176人开展测评工作,每个测评工作组各承担4-5个城市的测评任务。调查人员从本省各级调查队选调。
六、数据发布
调查完成后,总队安排专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
调查结果提供给省文明办内部使用,由省文明办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