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统计报表制度

2021/03/2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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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健全河南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统计考核体系,完成统计监测和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利用外资以及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60个商务中心区和116个特色商业区,简称“两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法人企业。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中央驻豫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整理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实施全面调查(一套表统计调查)数据;对限额以下、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企业组织现场调查。

 

五、组织方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以及各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限额以下、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企业组织现场调查,报送相关综合数据;省直、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统计局相关专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健全河南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统计考核体系,完成统计监测和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利用外资以及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60个商务中心区和116个特色商业区,简称“两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法人企业。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中央驻豫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整理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内服务业法人企业实施全面调查(一套表统计调查)数据;对限额以下、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企业组织现场调查。

 

五、组织方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以及各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限额以下、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企业组织现场调查,报送相关综合数据;省直、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统计局相关专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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