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报表制度

2021/03/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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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本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现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豫发〔2015〕3号),做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环境、利用外资以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生产效益情况,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生产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批发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零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情况,不包括农户投资。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政府确定的18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区内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经省统计局核准的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整理统计部门基本单位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以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数据。

 

五、组织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等省直、中央驻豫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处、贸易处、投资处、服务业处、能源处、人口处和普查中心等相关专业,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本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现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豫发〔2015〕3号),做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环境、利用外资以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生产效益情况,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生产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批发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零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能够单独填报经营情况的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范围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情况,不包括农户投资。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政府确定的18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区内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经省统计局核准的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整理统计部门基本单位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以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计数据。

 

五、组织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等省直、中央驻豫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处、贸易处、投资处、服务业处、能源处、人口处和普查中心等相关专业,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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