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

2025/10/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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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摸清各地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我省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82号),参照国家统计局等八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国统字〔2023116号),制定本编制制度。

  二、调查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矿产和海洋资源资产账户实物量账户,暂不开展价值量核算。

  三、资料来源

  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等部门。

  四、责任分工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向上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矿产资源资产账户和海洋资源资产账户。指标解释、数据来源、计算方法、数据审核等解释权归市级各编表部门负责。

  省统计局将汇总的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部门数据转交给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定结果。

  五、数据发布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告年份滞后两年),编制结果暂不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摸清各地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为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我省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82号),参照国家统计局等八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国统字〔2023116号),制定本编制制度。

  二、调查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矿产和海洋资源资产账户实物量账户,暂不开展价值量核算。

  三、资料来源

  所需基础数据,主要来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等部门。

  四、责任分工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统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向上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账户、林木资源资产账户、草原资源资产账户、水资源资产账户、矿产资源资产账户和海洋资源资产账户。指标解释、数据来源、计算方法、数据审核等解释权归市级各编表部门负责。

  省统计局将汇总的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部门数据转交给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定结果。

  五、数据发布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告年份滞后两年),编制结果暂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