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规模、经济效益及运行变化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搞好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个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原价、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出口创汇收入、实缴税金、增加值等9项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报表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企业控股情况中除国有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之外的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民营组织。
四、调查方法
根据统计被调查对象的管理水平、核算基础等实际情况,民营经济统计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对法人企业(单位)采取全面调查,对个体户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五、组织方式
具体组织实施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为组成单位,共同完成各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信部门(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部个体户的调查;负责规模以下工业和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中民营经济法人单位的调查;负责将调查汇总数据报同级统计部门。
2、商务部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出口资料。
3、工商部门:负责向同级工信部门(民营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单位登记注册名单等资料。分季资料提供户数、人数、注册资本等资料。
4、税务系统: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实缴税金资料。
5、统计部门:负责制定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方案;负责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全社会服务业法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的调查;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增加值的核算方法,针对不同行业研定相应的测算技术,协调建立并理顺相关核算资料取材渠道,核算民营经济增加值;负责全省民营经济综合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发布。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汇总的数据中,每季度次月向工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增加值、从业人员数据;每季度次月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增加值、税金、出口数据;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单位个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出口创汇收入、实缴税金、增加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