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2021/03/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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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规范统一全省省级开发区统计制度方法和工作流程;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发展情况;展现开发区经济发展、开放创新的实绩实效,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内容

 

  重点统计监测开发区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开放创新等情况。共17张表、120余项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开发区“四至”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并纳入有关部门统计的企业。

 

  四、调查方法

 

  (一)赋码。省统计局参照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对省级开发区统一赋码,用于统计监测数据处理。

 

  (二)建立统计专网平台。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全省省级开发区统计专网平台,并承担专网平台维护工作。

 

  (三)建立开发区企业名录库。按照“先有库、后有数”的原则,建立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企业名录库。省统计局根据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统计用区划代码,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建立各开发区“一套表”企业初始名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由开发区填报;外向型经济活动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商务部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科技部门填报。

 

  (四)数据收集。按照“充分利用已有统计资料、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由各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开发区开放发展统计数据,由开发区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商务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开发区创新发展统计数据,由开发区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收集、填报。

 

  开发区“一套表”统计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统计数据,由各开发区所在地统计部门通过统计系统联网直报平台汇总相关数据,并填报汇总数据。

 

  (五)数据处理。省统计局通过开发区统计专网平台对各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六)质量控制。按照“谁出数、谁把关,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发区、各开发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如实填报,加强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并建立统计台账。省统计局等省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制度,加强对各开发区统计监测数据的审核、核查。

 

  五、组织方式

 

  (一)开发区统计监测由省统计局、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维护统计监测专网平台等。

 

  (三)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统计监测;指导培训统计业务;收集、汇总以及加工整理统计监测数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开发区所在地相应部门按统计监测制度提供数据。

 

  六、数据发布

 

  以报告、网站等向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提供开发区统计监测相关统计服务。

  一、调查目的

 

  规范统一全省省级开发区统计制度方法和工作流程;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发展情况;展现开发区经济发展、开放创新的实绩实效,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内容

 

  重点统计监测开发区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开放创新等情况。共17张表、120余项指标。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开发区“四至”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并纳入有关部门统计的企业。

 

  四、调查方法

 

  (一)赋码。省统计局参照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对省级开发区统一赋码,用于统计监测数据处理。

 

  (二)建立统计专网平台。省商务厅牵头建立全省省级开发区统计专网平台,并承担专网平台维护工作。

 

  (三)建立开发区企业名录库。按照“先有库、后有数”的原则,建立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企业名录库。省统计局根据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统计用区划代码,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建立各开发区“一套表”企业初始名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初始名录进行比对、确认后填报;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由开发区填报;外向型经济活动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商务部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由开发区所在地科技部门填报。

 

  (四)数据收集。按照“充分利用已有统计资料、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由各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开发区开放发展统计数据,由开发区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商务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开发区创新发展统计数据,由开发区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收集、填报。

 

  开发区“一套表”统计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统计数据,由各开发区所在地统计部门通过统计系统联网直报平台汇总相关数据,并填报汇总数据。

 

  (五)数据处理。省统计局通过开发区统计专网平台对各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六)质量控制。按照“谁出数、谁把关,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发区、各开发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如实填报,加强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并建立统计台账。省统计局等省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制度,加强对各开发区统计监测数据的审核、核查。

 

  五、组织方式

 

  (一)开发区统计监测由省统计局、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维护统计监测专网平台等。

 

  (三)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统计监测;指导培训统计业务;收集、汇总以及加工整理统计监测数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开发区所在地相应部门按统计监测制度提供数据。

 

  六、数据发布

 

  以报告、网站等向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提供开发区统计监测相关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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