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区科技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自治区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统计内容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产出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情况、研究机构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的报送单位包括:自治区科学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局。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是对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实施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开发项目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抽样调查。非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政府属独立法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等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实施全面调查。对农、林、牧、渔业,金融业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最近年份的调查数据进行推算。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下述分工组织调查,并负责按时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综合资料。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制度调查结果主要通过统计公布、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及编印年鉴等方式发布;在此基础上,以适当的方法和方式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