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提出的“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的精神,加强第三产业增加值核算,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同时规范21个地市核算资料来源,保证省市两级核算数据基本衔接,各市之间核算数据可比,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内容主要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的财务和统计指标。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统计系统第三产业报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资料,取自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第二部分,部门第三产业报表,包括企业和部门统计报表,取自相关部门。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对象为机关法人和省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所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均来自现有统计报表和行政记录,不额外增加基层调查任务。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各相关部门和省统计局各相关处室报送。
六、数据发布
调查资料供本部门使用,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