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北京市金融业发展,体现金融业会计准则新变化,为科学制定适应北京市功能定位的金融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围绕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基本建成与大国首都地位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基础雄厚、功能完备、法治健全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这一总体目标,开展北京市金融业统计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金融业单位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情况,银行、保险系统机构人员情况等。
三、调查范围及对象
在京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其中,(1)法人单位包括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审批、备案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以及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2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计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2)视同法人单位包括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规定的银行在京分行、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3)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证券公司在京机构(证券公司法人本部、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汇总调查数据。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职能机构负责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并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北京市统计局。
六、数据使用
本调查汇总数据可与政府部门共享,为政策制定和行业管理提供统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