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2024/02/0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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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北京市金融业发展,体现金融业会计准则新变化,为科学制定适应北京市功能定位的金融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围绕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基本建成与大国首都地位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基础雄厚、功能完备、法治健全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这一总体目标,开展北京市金融业统计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机构人员分布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见调查表式。

 

  三、调查范围及对象

 

  北京地区规模以上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1.全部金融监管法人单位。即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监管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属于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2.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计5亿元及以上的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3.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发布全市数据。各区统计局负责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上报市统计局。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的汇总数据可向其他部门提供,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北京市金融业发展,体现金融业会计准则新变化,为科学制定适应北京市功能定位的金融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围绕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基本建成与大国首都地位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基础雄厚、功能完备、法治健全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这一总体目标,开展北京市金融业统计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机构人员分布情况、主要业务开展情况、证券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见调查表式。

 

  三、调查范围及对象

 

  北京地区规模以上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1.全部金融监管法人单位。即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监管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属于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2.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计5亿元及以上的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3.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方式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发布全市数据。各区统计局负责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上报市统计局。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的汇总数据可向其他部门提供,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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