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2026/05/0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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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运行景气状况以及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1.统计范围:

  (1)公路客运: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不含租赁客运)且拥有客运车辆的企业。

  (2)道路货运: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3)城市客运:①获得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巡游出租客运、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内河运输:获得内河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内河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海洋运输:获得海洋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海洋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2.具体调查单位的确定:在公路水路运输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选取满足条件的调查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中有关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内河客运、海洋客货运输、港口等子行业统计报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内河货运财务、道路货运车辆能耗、交通运输企业运行景气报表采用重点调查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其中,船舶受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统计由水运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线路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人员及运营情况由运输服务司组织实施;其他报表由综合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中的汇总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等渠道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运行景气状况以及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1.统计范围:

  (1)公路客运: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不含租赁客运)且拥有客运车辆的企业。

  (2)道路货运: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3)城市客运:①获得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巡游出租客运、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内河运输:获得内河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内河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海洋运输:获得海洋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海洋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2.具体调查单位的确定:在公路水路运输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选取满足条件的调查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中有关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内河客运、海洋客货运输、港口等子行业统计报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内河货运财务、道路货运车辆能耗、交通运输企业运行景气报表采用重点调查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其中,船舶受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统计由水运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线路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人员及运营情况由运输服务司组织实施;其他报表由综合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中的汇总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等渠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