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的要求,掌握新污染物产业分布状况,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管控,以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详细信息,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管控信息,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汞及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公约履约信息。
三、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一是基本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共计1395种类。二是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结果等需要开展详细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共计744种类。三是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4种类。四是公约履约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包括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氯化石蜡、紫外线吸收剂328(UV-328)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和汞化合物。
调查对象:全国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5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以及涉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购买和销售的贸易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公约履约信息统计调查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全行业调查。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无需填报。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中,对生产、加工使用类调查对象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贸易类调查对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中,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调查为年报,报告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环境信息的报告期为上三年度。第一年应报告化学物质环境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基本环境信息、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的统计调查结果。此后,每年报告化学物质环境信息、企业基础信息、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的统计调查结果。其中,当生产、加工使用类调查对象填报的化学物质上下游产用量存在对应不合理情况时,将从其填报的信息中核查不合理贸易环节,对贸易类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贸易情况的统计调查结果。
六、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区域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调查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通过专用软件系统填报数据。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主要数据将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