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调查方法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六、统计资料公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