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及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节约、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非常规水源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部分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基层年报和综合年报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水资源分区的取水、用水、节水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通过在线直报系统或邮寄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统计并向上级报送综合年报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完成取用水、节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开展数据汇总、审核及验收工作。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按年度编印于《中国水资源公报》《中国节约用水报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水资源管理、节水管理需要,适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