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统计监测,全面反映分区域、分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提供数据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数据知识产权等审查注册登记,专利商标质押、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各业务部门以及负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工作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注册、登记、备案或管理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以及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商标代理等业务行政记录以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行政记录为主要范围。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登记统计信息,知识产权质押、专利转让许可、代理服务等知识产权运用统计信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立案和结案统计信息。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加工得到。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统一组织实施,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审查注册登记的业务部门,以及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业务部门按职能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统计调查制度形成的《知识产权统计年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登记统计月报》以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众可查询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