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国展览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加强行业监测预警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从事展览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企业),包括展览组织单位,展馆和展览服务单位。仅统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群众性展览活动。
三、调查内容
我国境内举办展览项目的基本信息、规模结构和经营情况,展馆举办展览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接办展信息,展览组织单位、展馆和展览服务单位的年度经营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对展览组织单位和展览服务单位采取重点联系企业填报方式,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展馆采取全面调查方式。
五、组织实施
展览活动单位(企业)做好统计数据的报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督促当地展览活动单位(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并进行初核。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整理和分析。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展览业发展报告》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