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中国境内投资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分支机构和油气开发项目。其中,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境外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境外银行分行)、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等,油气开发项目包括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资源的勘探开发项目等。
三、统计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在中国境内投资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分支机构和油气开发项目的主要投资经营指标,并汇总形成全国新设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等。
四、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统计调查方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数据(含初始、变更、注销和年度报告)作为本制度的基础数据。
五、统计调查组织方式
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六、统计资料公布
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主要指标包括新设企业数、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等。年度统计数据通过《中国外资统计公报》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公布的年度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