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连续准确掌握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情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制定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范围覆盖各省(区、市)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每家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调查名录库的机构)的数据须独立报送。
三、调查内容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入库情况、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出库情况、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具体包括,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卫生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数据上报日期、国家药品编码(YPID)、院内药品唯一码、通用名、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剂型名称、制剂规格、制剂单位、最小销售包装单位、转换系数、是否基本药物、入库总金额、入库数量(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入库数量(制剂单位)、出库数量(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出库数量(制剂单位)、使用总金额、使用数量(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使用数量(制剂单位)等信息。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统一组织,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六、统计资料公布
统计数据仅供系统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