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销售统计调查制度

2025/06/0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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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农药生产、市场价格、农药销售的动态情况,研判农药产业及应用发展趋势,发挥预警和引导作用,指导农药生产、市场调控,促进农药产业稳定发展、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控用药安全,并为加强农药全程管理、制定产业政策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农药生产环节的农药产能、产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农药批发环节的销售价格、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农药管理环节的管理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农药生产情况调查对象为全国农药生产企业。调查范围包括所有登记、生产的农药产品,重点调查草甘膦、吡虫啉、毒死蜱、百菌清、多菌灵等92种主要农药品种。农药批发销售调查对象为农药批发销售固定监测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农药销售规模、经营范围、覆盖范围等,选择不少于3家农药批发经营单位作为固定监测点,全国共设置约150个固定监测点,跟踪调查农药批发销售情况。农药管理、生产、经营主体情况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农药管理部门。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取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采集数据。

  五、调查组织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全国农药调查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调查统计的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调查统计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农药批发销售情况数据汇总分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承担农药生产情况数据汇总分析。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强数据审核、优化调查对象结构、提高调查对象代表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六、统计资料公布

  所采集的数据供农业农村系统内部使用,仅部分生产信息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农药生产、市场价格、农药销售的动态情况,研判农药产业及应用发展趋势,发挥预警和引导作用,指导农药生产、市场调控,促进农药产业稳定发展、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控用药安全,并为加强农药全程管理、制定产业政策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农药生产环节的农药产能、产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农药批发环节的销售价格、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等;农药管理环节的管理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农药生产情况调查对象为全国农药生产企业。调查范围包括所有登记、生产的农药产品,重点调查草甘膦、吡虫啉、毒死蜱、百菌清、多菌灵等92种主要农药品种。农药批发销售调查对象为农药批发销售固定监测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农药销售规模、经营范围、覆盖范围等,选择不少于3家农药批发经营单位作为固定监测点,全国共设置约150个固定监测点,跟踪调查农药批发销售情况。农药管理、生产、经营主体情况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农药管理部门。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取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采集数据。

  五、调查组织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全国农药调查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调查统计的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调查统计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农药批发销售情况数据汇总分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承担农药生产情况数据汇总分析。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强数据审核、优化调查对象结构、提高调查对象代表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六、统计资料公布

  所采集的数据供农业农村系统内部使用,仅部分生产信息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