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运行景气状况以及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1.统计范围:
(1)公路客运: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不含租赁客运)且拥有客运车辆的企业。
(2)道路货运: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其中,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
(3)城市客运:①获得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巡游出租客运、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水路运输:获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含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2.具体调查单位的确定:在公路水路运输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选取满足一套表统计范围的调查单位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中有关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轮渡、水路客运、海洋货运、港口等子行业统计报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余报表采用非全面调查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其中,船舶受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统计由水运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报表由综合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中的汇总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等渠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