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班级数、学生数、教职工数、校舍、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指标。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
1.本调查制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2.统计工作流程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其中,教育事业统计由统计归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由基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汇总工作。
六、统计资料公布
每年上半年对社会公开发布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下半年公开出版《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以及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进展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