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5/01/2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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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满足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年报的调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企业。统计范围:一是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制度季报和月报的调查对象和范围:在年报统计范围的基础上确定的重点企业。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按采集频率形成月报(季报)和年报,软件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月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网址:www.miit.gov.cn)对外发布,年度综合数据于年后10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或以年鉴形式主动公开。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满足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年报的调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企业。统计范围:一是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制度季报和月报的调查对象和范围:在年报统计范围的基础上确定的重点企业。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按采集频率形成月报(季报)和年报,软件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月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网址:www.miit.gov.cn)对外发布,年度综合数据于年后10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或以年鉴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