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调查制度

2025/01/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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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组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境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对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调查把在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但应与上级政府对该区日常统计管理口径相一致。本制度中的“四上”企业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一致,指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区内生产、服务、贸易、投资、科技、开发、劳动等方面综合信息。

  四、组织实施

  由各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统计数据依托商务部已建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五、调查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六、统计资料公布

  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商务部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定期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组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境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对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国家级经开区、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调查把在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但应与上级政府对该区日常统计管理口径相一致。本制度中的“四上”企业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一致,指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区内生产、服务、贸易、投资、科技、开发、劳动等方面综合信息。

  四、组织实施

  由各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统计数据依托商务部已建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五、调查方法

  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六、统计资料公布

  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跨合区和自贸试验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商务部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定期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