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了解、有效掌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国家高新区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状况、科技资源集聚情况、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运行情况,更好地指导、引导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支撑,特制定《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辖区内属于填报范围的企业;各省级工信、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于报告期年底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国家高新区属于填报范围的企业为:在国家高新区范围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以下几类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于报告期年底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全部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建筑业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目录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目录的企业;全部境内外上市企业及新三板、地方四板挂牌企业。
三、调查内容
本统计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国家高新区综合发展情况、建设与资金情况、各类服务机构情况、高新区产城融合及生态环保情况;国家高新区的创投机构运行情况;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区统计范围内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概况、人员情况、研究开发项目概况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各省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快报;国家高新区的经济运行月报、快报和年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地方工信、科技部门填报,或由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地方工信、科技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范围企业统计工作的组织、数据审核和上报。
六、统计资料公布
相关统计数据编辑成公开出版物,包括《中国火炬统计年鉴》《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等,各出版物在次年出版;国家高新区综合数据收录到《中国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