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更好服务医疗保障改革需要,为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等。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医保经办、价格招采等相关内容。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国家医保局组织审核、汇总、发布。
六、统计资料公布
主要指标每年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