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4/10/1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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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水利行业发展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也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而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会计上能够单独业务收支的乡镇或片区水利服务(管理)站。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供水成本和价格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水利部制定,采取“统一布置、逐级实施、分专业审核、数据共享”的工作模式。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内部分工协调,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任务,计划、财务等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等工作。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中的主要数据,纳入《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


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水利行业发展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也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而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会计上能够单独业务收支的乡镇或片区水利服务(管理)站。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供水成本和价格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水利部制定,采取“统一布置、逐级实施、分专业审核、数据共享”的工作模式。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内部分工协调,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任务,计划、财务等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等工作。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中的主要数据,纳入《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