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范围和对象为各种经营组织类型、全部渔业生产单位和非渔业生产单位附属的渔业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渔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的渔业生产。
三、调查内容
渔业生产情况、渔业经济情况、渔民家庭收支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水产年报4表(远洋渔业)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进行统计填报;水产年报14表(渔业经济总产值)中的渔业产值(除苗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填报;水产年报16表(渔民家庭人均收入与支出)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实施统计调查。其他年报表采用全面统计调查方法实施统计调查。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调查取得的月报和半年报统计资料以《农业农村部经济信息发布日历》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年报统计资料于翌年以《中国渔业统计年鉴》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渔民家庭人均收入与支出统计资料须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进行联合评估后向全社会发布,未经评估的结果不得对外发布。
本调查取得的年报统计资料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数据正式对外公布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共享责任人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