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掌握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为科学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垦系统,不包括军委、劳改系统、森工、远洋捕捞单位及其他行业。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机服务组织及人员数量、农业机械化投入产出情况、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作业情况、农机防灾救灾能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和农业机械事故发生情况,分为6张调查表:农机服务组织人员及投入产出情况(农市(机年)1表)、农业机械拥有量(农市(机年)2表)、农机作业情况(农市(机年)3表)、农机防灾救灾能力(农市(机年)4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农市(机季)1表)、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农市(机月)1表)。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1.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原则上由乡(镇)农机管理(统计)人员调查统计,上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及县以上农业机械化生产经营管理等单位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县及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直接调查统计。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始将上述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汇总,送同级统计部门征求意见。涉及畜牧、水产、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产业指标数据,需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对接会商。
2.农市(机季)1表、农市(机月)1表由农机安全监理等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并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3.农垦系统的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由农垦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4.计划单列市的统计资料由所在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数据通过每年的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年报公布。主要数据通过农业机械化统计公报发布。本制度统计调查所得统计资料原则上在部门间共享,共享内容由部门间协商确定。共享责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共享责任人为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