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

2024/07/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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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科学评价和规范管理,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对全国范围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调查对象,包括有线电视运营机构、卫星直播运营管理机构、IPTV集成播控服务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和备案机构等法人单位的节目收视数据进行全面调查。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用户数据、终端设备数据、节目数据、收视行为数据四类收视数据以及收视用户综合情况。其中,节目数据分为直播类节目数据和非直播类节目数据。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通过大数据方式汇聚、分析节目收视数据。

五、组织实施

调查制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属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拥有收视数据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方法对业务范围内的收视数据进行采集、报送。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综合统计数据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司局履行程序后定期通过“中国视听大数据”网站(网址:www.cavbd.cn)和“中国视听大数据”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综合统计数据经批准后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5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共享责任人为规划财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科学评价和规范管理,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对全国范围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调查对象,包括有线电视运营机构、卫星直播运营管理机构、IPTV集成播控服务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和备案机构等法人单位的节目收视数据进行全面调查。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用户数据、终端设备数据、节目数据、收视行为数据四类收视数据以及收视用户综合情况。其中,节目数据分为直播类节目数据和非直播类节目数据。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通过大数据方式汇聚、分析节目收视数据。

五、组织实施

调查制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属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拥有收视数据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方法对业务范围内的收视数据进行采集、报送。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综合统计数据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司局履行程序后定期通过“中国视听大数据”网站(网址:www.cavbd.cn)和“中国视听大数据”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综合统计数据经批准后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5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共享责任人为规划财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