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2024/07/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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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进展情况以及对住房困难群体实施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建设进展和租赁补贴发放进展情况,以及对城镇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实施保障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负责数据审核和上报。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新开工(新筹集)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新开工(新筹集)住房套数,年底报送国家统计局。其他数据依据《部门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供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共享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

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进展情况以及对住房困难群体实施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建设进展和租赁补贴发放进展情况,以及对城镇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实施保障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负责数据审核和上报。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新开工(新筹集)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新开工(新筹集)住房套数,年底报送国家统计局。其他数据依据《部门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供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共享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