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计划、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农业、生活、移动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调查分为年报调查和季报调查。
年报调查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季报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本制度调查对象为符合调查筛选条件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以及负责相关统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下一级布置落实。
六、数据发布
依据本制度调查获得的各地区、各工业行业等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等统计调查数据,于调查年度次年年底前通过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发布。